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
公 告
(2016)粤0104民初42049号
陈刘仔、李越荣、李凤祥:
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春汇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刘仔、李建明、李越荣、李凤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,因你们下落不明,无法送达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,向你公告送达本院(2016)粤0104民初42049-1号民事裁定书,裁定如下:准许原告广州市春汇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。
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,经过六十日,即视为送达。
特此公告。
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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